欢迎来到瑞昌市妇幼保健院

住院指南

1、需要住院治疗的病友,在收费处住院结算窗口用现金办理住院手续,治疗费用用现金结算。办理出院时,应要求经管医生写一份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书,到收费处住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手续,同时要求工作人员打印一份费用清单和住院发票。

2、住院费用补偿:

医保、社保、城镇居民出院报账所需材料

1)出院小结(出院时医生开)

2)乙类药知情同意书(出院时医生开)

3)单种乙类要超过2000元的《病人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审批表》(住院期间医生填,医保审批)

4)出院通知书(出院时护士开)

5)预交金收据(交费时证明单)

6)意外伤害入院申请表(意外伤害病人入院时到医保局审批)

7)康复理疗病人入院申请表(康复理疗病人入院时到医保局审批)

8)医保卡(入院时自带)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结算补助时所需材料

1)户口本或身份证(自带)(分娩住院报销时只能用户口本)

2)新农合医疗证(自带)

3)出院通知单(护士出院时开)

4)出院小结(出院时医生开)

5)B卡(出院时医生开)

6)费用清单(收费处打印)

7)预交金收据(交费时证明单)

8)准生证(自带)(分娩住院报销时用)

9)外伤调查表(住院时填写)(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时用)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报纸费、陪护费、洗理费、门诊及药店中药煎药等服务费。


2、出诊费、院外会诊费、优质优先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酒等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等。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5、医疗咨询、医学研究、医疗鉴定等项目。

6、膳食费、营养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康复性器具。如眼镜、义齿、义眼、义颌、假发、义肢、助听器、畸形鞋垫、矫形鞋等。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肝脏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失聪、口吃的矫治,麻痹性斜视、先天性斜颈、多指、o型腿、x型腿等矫形及正颌、镶牙的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法、磁疗法等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等。


(五)其它

1、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医疗事故、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卖淫嫖娼引起的性病(如梅毒、淋病、夹锐湿疣、软下疳等)及后遗症。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它费用。

7、其它未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8、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立体定向发放射装置(r-刀、x-刀)、细胞刀、超声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微波透热照射、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

3、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柝、输全血。

2、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术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3、心脏激光打孔、心脏消融、超声乳化、肿瘤热疗、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介入治疗(指治疗费、介入治疗使用药品的支付按用药目录执行)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价格昂贵的其它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江西省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优质病房住院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隆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腋臭、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等;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假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自用、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以下项目:

(1)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一次性手术衣裤、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新项目价格中,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2)注射费已含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吊瓶、棉签、胶布等消耗性材料和药物配制、用药指导与观察,不得另行单独收费;

(3)换药费已包括拆线费、敷料和换药包等费用,不得另行单独收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3、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的50%列入新农合可报费用。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血液流变分析、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舱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以下项目:

(1)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吻合器、医用生物胶、特殊缝线(不含普通丝线、羊肠线、涤纶线、尼纶线)、特殊植入材料等;

(2)医疗服务中的输血、输氧费用;

(3)特殊一次性消耗物品,包括导尿包、尿管、尿袋、吸痰管、引流管、造瘘管、鼻导管、人工血管、一次性雾化器、一次性穿刺针等;

(4)特殊高价一次性物品,如永久性心脏起博器、各类介入诊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手术吻合器、钛夹、人工关节等;

(5)注射时用的过滤器、留置静脉针、避光输液器、输液接头、肝素帽等特殊消耗材料;

(6)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预先确定是否需要使用或用量差别较大的高价格的消耗品,如特殊缝线、特殊导管、钢板、钢钉等;

(7)手术中使用的电切、电凝、超声刀、氩气刀等。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超声乳化、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费、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婴儿床、保温箱、尿布等)以及水、电、燃气等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四)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五)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六)膳食费;

(七)鲜花与插花费;

(八)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九)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十)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四、床位费支付标准

(一)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每人每天超过10元的,按每人每天10元计算。每人每天10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二)二级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超过15元的,按每人每天15元计算。每人每天15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三)三级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超过20元的,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每人每天20元以下的,据实计算。